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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博鱼体育登陆   2020-04-28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采〔2020〕25 号)和《关于印发 2020 年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采购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采〔2020〕27 号)的工作要求,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采购专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期间,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执行,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二、加快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主体,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提高预算执行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秉持“早干事、快干事、早见效”原则,抓紧确定采购需求,加快政府采购项目实施, 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加快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已经批准的年度预算中政府


采购项目,要按照部门预算执行进度和采购项目要求,尽快组织实施,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


(二)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或电子采购文件。


(三)鼓励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风险较低的采购项目,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在提供真实可信证明材料的前提下, 鼓励采购代理机构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切实降低其投标(响应)成本。


(四)降低履约保证金。各采购单位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对小微企业的履约保证金降低为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3%;对大中型企业的履约保证金,服务类不超过 3%、货物类不超过 4%、工程类不超过 5%。


(五)严格执行价格扣除政策。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 定,对依法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六)建立采购资金预付制度。


  1. 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3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 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 10%。在保证履约与采购质量的前提下,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可适当提高预付比例。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单位可不适用前述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


2. 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 15 日内支付。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第二年预付时间为次年相对应月份,以此类推;当年度预付款尚未扣回的,次年不重复安排。


(七)全面推行采购意向公开。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 采购单位应当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 30 日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及参考文本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 号)执行。


(八)加强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和加快采购资金支付。


  1. 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0 日内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采购单位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支付合同款,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 30 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2.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收到采购单位的采购资金支付申请后,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管理规定,4 个工作日内审核政府采购资金财政授权支付申请,4 个工作日内审核支付财政专户实拨拨款。


(九)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处理供应商依法提起的投诉、举报,对重大项目、民生项目要从快处理,

确保相关项目依法及时实施。


三、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时收回政府采购节约资金


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凡政府采购预算安排的项目, 采购单位不能擅自调整使用采购节约的资金,采购节约的资金一律收回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稳增长等重点支出需求,收回采购节约资金的办法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贵港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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